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区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和进度,并对搞好经济普查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是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动态及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落实工作经费。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区本级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行政事业登记资料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探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进一步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五是加强目标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是做好成果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