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在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2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全区实际,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为: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参保缴费年限。所需资金,按3:7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据实结算。
丧葬费补助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现象,为预防基础养老金流失建立一道“防火墙”,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该项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一生的目标,对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缩小城乡差别,为加快“振兴发展、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美丽朝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