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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人民群众的一封森林防灭火公开信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17:10   来源:区林业局   阅读: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致全区人民群众的一封森林防灭火公开信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您们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关心、支持!

森林是地球最美的外衣,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做好森林火灾防范,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1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林区边缘5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我们务必深刻吸取“3·30”森林火灾惨痛教训,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为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致信广大人民群众:

一、牢记森林防火“十不要”。不要携带火种进山;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烧炭;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不要炼山、烧荒、烧地边、烧秸秆、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堆烧等;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烧蜂;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二、共同守护绿色家园。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服从防火工作人员的检查劝告,同时监护好、教育好孩子和其他需要监护的各类人员,严防失火烧山。如果发现违规用火请及时制止,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就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者直接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6,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切勿触碰法律底线。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4〕1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让我们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现在做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从你我做起,主动参与和支持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筑牢森林安全生态屏障,为维护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贡献更大力量。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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