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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飞行4小时内厅局级不准坐公务舱

时间:2016年01月14日 09:08   来源:四川日报网   阅读:
原标题:四川:公务员飞行4小时内厅局级不准坐公务舱

  日前,财政厅会同省外侨办、省外专局印发《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办法是对原有的三个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合并后重新制定的。新办法取消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使原先的7项支出减少到6项;同时规定要建立完整的经费预算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制度、以及更完善的支付和报销管理。

  新办法将原“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中乘坐飞机的费用归并到“国际旅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归并到“公杂费”,并适当提高了“公杂费”补助标准,解决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难题和漏洞,也更加符合出国团组的实际。

  新办法对原规定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进行了合理限制,规定国际航线飞行时间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均应当乘坐经济舱,有效节约了机票费用。

  新办法要求出国经费也要进行预算管理。首先进行预算总量管理,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在预算分配管理上,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预算执行管理上,实行任务审批与经费审核联动控制机制。

  原办法在经费事前审核上,只设计了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把关,但各单位财务部门监管力度有局限性。新办法则规定,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每一个出国团组的经费进行先行审核,以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团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现象。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日趋增多,新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支付报销程序,一方面可保证扩大对外开放交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又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提高出国经费使用效益。

  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史上最严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公务员不得不知的六个变化

  日前,财政厅会同省外侨办、省外专局重新制定了《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对原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合并,体现了控制总量、保障重点、严审细核、节俭高效的原则。与以往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全面、系统、科学,更具针对性、合理性、操作性。

对于广大四川公务员来说,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比较显著的变化?

  一,取消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原规定是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原始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但报销凭证难以认定合规、真实与否,且费用较高,城市间交通费管理不严和难以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新办法取消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先的7项支出减少到6项。

  新办法将原“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中乘坐飞机的费用归并到“国际旅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归并到“公杂费”,并适当提高了“公杂费”补助标准,解决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难题和漏洞,也更加符合出国团组的实际。

  二,厅局级人员乘坐机舱等级进行限制

  每年出国机票费用占全部出国经费的比例较大,节约空间大。

  对此,新办法与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对原规定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进行了合理限制,规定国际航线飞行时间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均应当乘坐经济舱,消除了差旅费管理和出国经费管理的制度“落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票费用较大的问题。

  三,“实报实销”和“定额包干结合”

  新办法明确了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所涉的6项支出中,明确国际旅费、培训费、其他费用等3项支出必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3项支出实行包干使用,可以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

  这点体现出实事求是,消除了管理的“中间地带”,经费审核更加简单、一目了然。

  不仅是标准上的变更,管理上也更加严格和科学。

  四,出国经费建立了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

  新办法规定,出国经费预算总量管理上,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在预算分配管理上,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预算执行管理上,实行任务审批与经费审核联动控制机制。

  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重要出国任务,确需追加出国经费预算和出国人员指标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出国任务计划和经费预算明细。

  五,建立出国经费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制度

  原办法在经费事前审核上,只设计了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把关,但各单位财务部门监管力度有局限性。

  新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每一个出国团组的经费进行先行审核,以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团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现象。

  六,更完善的支付和报销管理

  除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3项包干经费可以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外,国际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3项经费需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由单位直接支付和结算。

  这意味着组团单位不得代收除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为参团人员代购机票。同时明确了报销所需的各项凭证,并设计了《省级单位出国经费报销单》。

  支付和报销环节更严格,提高了经费使用效率。

新办法的报销标准:

  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6项费用。

  【国际旅费】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国际航线飞行时间(按出境时间计算)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均应当乘坐经济舱;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培训费】

  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住宿费】

  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住宿费按新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和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并包干使用。

  【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新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计算,并包干使用。

  【其他费用】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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