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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建农房不得超过2层300平方米

时间:2016年01月27日 09:14   来源:四川日报   阅读:

   四川拟立法提高农房建设质量

  本报讯(记者 任鸿)1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自建农房作出了规范。据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意在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抗震设防,提高农房建设质量,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划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需向乡镇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等材料,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违法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严重违反镇、乡村规划的,依法拆除。

  勘察设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自建农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2层,跨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否则需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农户选用。

  施工建设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农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其中,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担层数超过2层、跨度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房建设。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若存在农村建筑工匠未经培训合格,施工单位无资质,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情况,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管理办法》同时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公众若对《管理办法》有意见,可于2月21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原标题:自建农房不超过2层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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