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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四川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10:02   来源:四川新闻网   阅读:

本报制图/卢浩

  从12月20日起,我省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12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此举在于破除“以药养医”旧机制,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多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办法》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将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即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财政补助20%,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消化10%。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统筹协调、配套实施的原则,重点提高偏低的诊疗、护理、病理、手术、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总体上,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增长不超过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的医疗费用空间,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同时,充分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发挥控费作用,保持价格调整补偿、财政补助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实行药品零差率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用药、治疗。

  同步播报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准备“动刀”

  积极探索按病种收费

  本报讯(记者 石小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四同步”改革,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确保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 

  根据《方案》,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分级管理。

  对公立医疗机构广泛开展的、与患者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部分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如正畸、美容、中医治未病等)价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并逐步放开临床不常用的、已经形成社会供给能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偏高的、不合理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价格。

  探索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减少按项目定价的项目数量,探索按病种、服务单元、签约服务包定价等新的定价方式。到今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分别上浮但不超过20%、10%;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其基础上分别下调但不低于5%、10%。

  对需常年治疗、原本就医负担较重的部分特殊患者群体(如尿毒症、恶性肿瘤患者等),要在收费和支付政策上予以倾斜。新增便民门诊费医疗项目,保障慢性病患者、部分特殊群体患者及其他开重方药等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总体上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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