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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9日讯(记者 陈淋 李丹 摄影报道)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四川省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从9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范围: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专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到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
根据《通知》,我省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评委会组建要求:
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
《通知》要求,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分别组建本市(州)、本部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要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库专家由本市(州)、其他市(州)、省级部门相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组成,确保专家的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
独立组建评委会或学科组存在困难的市(州)或省级部门,可会同其他市(州)或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也可委托其他市(州)或省级部门进行评审。
评价标准:
各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的评审结果 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
《通知》明确,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等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并严格按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
要规范申报评审程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学校民主推荐、县级严格审核、市(州)或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并审核确认的流程进行评审。各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的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明确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职称评审 人社部门负责职称证书管理等
《通知》明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评委会及学科组组建、专家抽选、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负责做好评委会核准、评审结果审核发文、职称证书管理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全面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应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
强化监管:
将落实备案管理、巡查抽查、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提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各地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