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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09:18   来源:   阅读:

朝天区旧城改造被征收人:

      《广元市朝天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特从即日起至6月14日(共30日)向你们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将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朝天区旧城改造指挥部,联系人高峰(联系方式:18980156601)、向仕林(联系方式:13981222566)。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广元市朝天区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天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朝天城区小中坝(东至明月路,南至转盘,西至加油站、检察院,北至军师街)、三官桥公路以西(靠嘉陵江区域)、朝天中学(前后门临界区域)、北出口道路两旁需拆除的分散住户中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小中坝改造实施范围内已达成拆迁意向的按原方案执行;具体征收范围最终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初步估计涉及居民200余户(以调查认定的为准)。

第四条 启征时间:2017年6月1日

签约期限: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

第五条 征收主体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人,广元市朝天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朝天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在朝天城区境内无其他合法产权住房的,至少选择一套实物还房。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八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十条 由朝天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朝天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朝天镇人民政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朝天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朝天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的监督。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的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朝天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由朝天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测绘、评估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着物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产权登记证明为准。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若确系登记错误或测绘误差等原因造成,以实际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共同依法调查确认;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由住建管理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共同依法调查确认。

(二)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用于经营并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经营性房屋补偿。因过去历史原因,征收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底层按营业门面修建并实际用于经营的,由区住建、国土等部门对房屋性质、用途进行调查认定,再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调查认定意见征收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实施单位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或不予增加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住建、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值,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缴纳的税费。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临时建筑

(一)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二)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超规模建筑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未登记确权的非住宅房屋,只作货币补偿。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根据朝天城区可供还建的土地情况及城市总体规划,只对住房和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其它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集中还房。还房有困难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按照上述(一)、(二)还房的,应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五)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房屋面积大于应当享受的还建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小于应当享受的还建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2年之内,由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由征收人缴纳;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产权手续,由被征收人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发放标准为:住房6元/平方米/月;营业性用房一楼临街50元/平方米/月,一楼未临街和二楼及以上20元/平方米/月(均含停产停业损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达到交房条件之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三)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搬离完毕验收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2次,单次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单次超过1000元的据实计算。(搬迁期限均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离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由实施单位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0元/㎡支付一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1次(搬迁期限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离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过渡期间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大于被征用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实施单位补差;周转房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面积差额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三十条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第三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室内(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内(外)附属设施、附着物分别进行评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内(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若还房配套有车库,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若还房没有配套车库或车库数量不足时,则对被征收的车库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室内外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家庭作坊式生产的无证企业)的资产(包括土地、经鉴定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它附属物),由朝天镇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征收范围内拆迁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征收

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实施单位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被征收人全部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征收。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以后签约并搬离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不予补偿。

第六章 强制征收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办法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七章 房屋拆除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移交。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由区征收办(拆迁安置组)负责将该房屋移交区国投公司。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除。由区国投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房屋拆除,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违规实施房屋拆除。

第四十三条 拆除监管。区国投公司承担房屋拆除监管主体责任,朝天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管。

第八章 环保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学生考试期间,特别是高考、中考期间暂停旧房拆除工作,停止使用噪声过大的设备。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1〕54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朝天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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