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徐云堂
(二)经济类型:自然人投资
(三)事故业别:其他
(四)事故地点: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红梁村三组(小地点:梁梁上)
(五)事故时间: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
(六)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七)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八)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九)死伤者情况:死亡1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址 |
工 种 |
伤害 程度 |
王齐涛 |
男 |
25 |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文安乡马家湾村4组 |
挖掘机驾驶员 |
死亡 |
(十)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二、事故单位、施工组织及现场勘验等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事故发生在朝天区宣河镇红梁村三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生产便道施工过程中。2019年8月25日,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人民政府向区农业农村局递交《关于报送〈2019年红梁村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广朝宣〔2019〕39号),拟开挖红梁村三组至四组生产便道(其中新开挖2.3公里、路面加宽0.8公里,计划使用资金20万元)。经广元市朝天区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定通过,项目实施地点为宣河镇红梁村,建设内容为农业产业发展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应符合行业相关要求,建设进度计划在2019年11月底完成,项目总投资20万元,资金来源于整合涉农资金,整合后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惠及贫困村1个,贫困户27户;项目实施单位为宣河镇红梁村村委会。
(二)项目实施组织情况
宣河镇红梁村村委会于2019年8月3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红梁村三、四组生产便道施工建设事宜,会议决定该生产便道施工建设采用租赁施工机械,村民投工投劳方式承建,不外包;挖机要150型以上,单价230元/小时以内,破锤300元/小时以内;管理人员按工时计酬,实报实销,临工按100元/天计酬,女工按80元/天计酬;成立了理财小组、质量监督小组和施工现场管理组,其中村书记王天才、村主任张务民、村廉勤委主任黄友富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落实挖掘机,村主任张务民负责施工现场的线型及山林砍线和派工。
(三)事故单位情况
徐云堂,男,现代Robex150型挖掘机所有人,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比选方式以单价230元/小时将挖掘机租赁给红梁村用于三组、四组生产便道挖掘施工,以6000元/月聘请王齐涛为挖掘机驾驶员。
(四)挖掘机基本情况
1.挖掘机所有人。徐云堂,男,所持有的现代Robex150型挖掘机于2019年5月23进行了保养,同年8月初又对该挖掘机进行检查,挖掘机工作正常。
2.驾驶员。王齐涛,男,2019年9月23日被徐云堂聘请为挖掘机驾驶员,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挖掘机操作),操作证编号为2451801243845,使用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红梁村三组(小地点:梁梁上),东经105˚57ʹ9ʺ,北纬32˚42ʹ10ʺ,现场有一条从西向东,宽3.8米的毛坯土路,土路坡度约为20˚,土路上有一台现代Robex150型挖掘机,该挖掘机挖斗朝向东北方向,操作室被一石灰石(长约5米,宽约4米,高约4米的不规则石头)压住,操作室已完全变形,死者被压在操作室内,挖掘机后部堆放有约为4方泥石,右侧为约50米高的悬崖,履带边缘距离悬崖边为0.1米,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25日8时许,由于负责施工现场的村主任张务民参加村委关于土地增减挂钩、公益林分摊面积会议,临时安排村民刘克俭帮忙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上午9时许,刘克俭看到挖掘机已经越过那块事故大石头后,他便向挖掘机驾驶员王齐涛打招呼离开施工现场回家做饭,10时左右,回家做饭的刘克俭听见挖掘机在响(刘克俭家距离事故现场不足1000米),并没有见挖掘机倒土,他便立即赶往现场,发现那块大石头掉下来,压在挖掘机驾驶室上,驾驶员王齐涛口角流血,呼叫无任何反应。
事故发生后,宣河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开展施救,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场勘验、善后处理等事宜。
为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月26日,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导致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10·25”一般坍塌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1.大石头靠崖边的沙石挖去后,失去支撑力。
2.挖掘机驾驶员王齐涛未认真观察挖掘部位周边环境,冒险将挖掘机驾驶到大石头靠崖边的软土上。
(二)间接原因
1.现代Robex150型挖掘机机主徐云堂未按规定与村委员签订租赁合同,未与驾驶员王齐涛订立雇佣合同,未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王齐涛购买工伤保险。
2.村委会对生产便道施工安全管理不严。红梁村村委会对自建三、四组生产便道施工项目虽明确了现场管理人员,但施工现场管理松散,未按规定与徐云堂签订租赁合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宣河镇镇党委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红梁村三、四组生产便道建设项目由红梁村村委承建,镇政府对项目实施安排的多,到现场安全检查的少,对项目的安全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10·2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王齐涛(死者),挖掘机驾驶员。将支撑大石头悬崖边的沙石挖去,造成大块石失去支撑力,未认真观察挖掘部位周边环境,冒险将挖掘机驾驶到大石头靠悬崖边的软土上,使大块石突发滑落,压中挖掘机驾驶室,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5.2.8条,第5.2.11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其责任追究。
(二)徐云堂,现代Robex150型挖掘机机主。未按规定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未开展安全检查,未与驾驶员王齐涛订立雇佣合同,未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王齐涛购买工伤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张务民,红梁村村主任。未按规定与徐云堂签订租赁合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四)王天才,红梁村党支部书记。未按规定与徐云堂签订租赁合同,未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五)刘勇,宣河镇农业站站长,驻红梁村干部。对红梁村村委未按规定与徐云堂签订租赁合同,对徐云堂未开展安全检查、未与驾驶员王齐涛订立雇佣合同、未对王齐涛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王齐涛购买工伤保险失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六)彭友春,宣河镇副镇长。分管安全和农业生产,对镇安全工作和农业生产工作负责,疏于管理。对镇农业站、红梁村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失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七)责成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党委、政府向广元市朝天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总结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安全职责,强化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正规施工单位渠道,强化施工技术支撑能力,着力解决盲目蛮干的问题,确保施工效果、质量和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加强农村建设项目安全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宣传单、标语、标牌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风险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加强农村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控。结合农村安全风险区域性特点和“三重一关键”(即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排查农村建设项目主要风险源,对风险源种类、风险等级、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强化风险源动态管理,制定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针对不同区域,合理规划,科学施工,确保农村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镇“10·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