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加强朝天城区犬只管理的
通 告
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朝天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给犬只系犬链或大绳(长度不超过2米),针对不同品种犬只必要时应携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4.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a5.养犬人在户外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6.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趋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7.凡流浪犬、烈性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二、城区犬只管理相关要求
1.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2.鼓励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8624789)、区公安分局(110)。
3.农村地区犬只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犬只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