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起,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执行”,今年将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新标准,具体为:利州区9240元/年,昭化区8769元/年,朝天区8685元/年,旺苍县9016元/年,青川县8730元/年,剑阁县8847元/年,苍溪县9048元/年。
此外,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还将为其家庭一次性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2000元;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1500元;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5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增发3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200元。荣获多项奖励的,可按相应标准累计增发。士官立功受奖奖励,参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在8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不得漏发,不得截留。(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