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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9-01-14 15:17   审核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7]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四)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其他形式监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厅(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办公厅(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政协赴地方开展监督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管,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办公厅(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领导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地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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