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长达三年的医患纠纷。
2018年5月31日,患者赵某因行走时不慎摔伤,致右前臂畸形、疼痛、活动受限,到朝天区某医院接受治疗。朝天区某医院摄片后确症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并为赵某办理住院手续。6月7日为赵某做“右尺桡骨中段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对赵某进行住院观察。11日,赵某出现手指感觉异常、肌力下降等神经损害表现,医院于15日才对赵某进行骨筋膜综合征切开减压等手术处理。28日,赵某出院。7月6日,赵某复查时,肌电图异常。9月10日,赵某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华西医院的手术治疗,赵某病情逐渐好转。
赵某为此与朝天区某医院发生纠纷,要求朝天区某医院赔偿因治疗不力对其造成的伤害,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故申请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了解事情经过后,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受伤情况及住院病历等材料进行鉴定。11月30日,鉴定结果为:赵某属于十级伤残;朝天区某医院在对赵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未能有效手法复位、骨筋膜室综合征诊治不及时的过错。
认真查阅鉴定结果后,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多次分别对医院和赵某做思想工作。2020年9月22日,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为:朝天区某医院向赵某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081.5元。(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郭桂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