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尹某某在佘某处租用了一辆北京牌越野车并签订了车辆租用合同,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2021年2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租金按每月6000元支付,如果未按照约定时间退还车辆,租金按照每天350元结算。租用期间产生的燃料、停车、过路等费用以及因使用车辆产生的一切维修、清理及保养费用由尹某某承担,并将双方义务和权利写在合同内。
2021年4月1日,尹某某按照合同租期归还车辆,归还当天佘某在验车时发现车辆多处受损、车未保养、油未加满、全车未精洗(含机舱内饰),尹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还车。佘某与尹某某协商由尹某某对车辆进行检修,但是尹某某未作回应,佘某亲自将开往广元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维修,产生材料费及工时费用共计3710元。在与尹某某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5月12日,佘某到朝天区诉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了解情况后,5月16日,诉前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该纠纷展开调解,因尹某某在外地不便走访,工作人员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对其进行法律、政策讲解并分析利弊,最终尹某某同意支付车辆检测维修费用,但认为车辆检测维修费用有点高。工作人员接着做佘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尹某某通过微信直接将赔偿金额转账给佘某。临走时佘某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连连道谢。(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郭桂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