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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使党员失信人履行义务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09:04   来源:区法院   阅读:

近日,区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所在党组织发送司法建议书,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和党组织的双重压力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8年3月,区法院就景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景某某向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车费1500元;2018年9月,就景某某与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景某某向罗某某支付装载机租赁费用22800元;2019年1月,就景某某与权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景某某向权某某支付运费23250元;2020年9月,经区法院主持调解,景某某与熊某某就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景某某分期偿还熊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上述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景某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宋某某、权某某、罗某某、熊某某分别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景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景某某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经调查核实,景某某常年居住在外地,以在建筑工地打零工谋生,虽没有较稳定的收入,但在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依旧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7月13日,区法院依法对景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限届满后,景某某依旧未履行。7月28日,区法院再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再次拘留期间,区法院向景某某所在党组织某乡镇党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镇党委加强对辖区党员的法治教育,协助配合法院执行该案,并对景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问题线索按照党员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该镇党委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协助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并对景某某的问题线索移送该镇纪委立案调查。通过区法院和该镇党委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的错误,主动与四名申请执行人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下一步,区法院将不断深化涉特殊主体案件联合惩戒体制机制建设,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乡镇党委等部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加大协调配合力度,用好用活司法建议利器,倒逼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履行力度,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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