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深刻认识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确保我区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一是明确清理范围。把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二是突出清理重点。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存在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修改废止的内容。
三是落实清理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采取分级清理的办法,将清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确保清理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四是依法废止。对清理发现的与民法典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及时公开清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保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通过清理,共对我区2015年以来的共6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审查,我区无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与法律事务股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