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特殊管理药品和重点管理药品在医疗机构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四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区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对特殊药品和重点管理药品管理的通知》,防止在储存、保管、使用中出现流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现象。
明确了特殊管理药品和重点管理药品的种类,便于管理,即: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重点管理药品指的是兴奋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含麻醉药品、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高风险药品。
要求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和重点管理药品的单位进行自查,在学习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完善,并上报自查报告。
区食药监管局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工作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