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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创建“广元旅游民宿”品牌 一次性最高奖5万元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09:59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官网   阅读:

近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1345”发展战略,培育经济新业态,发展新动能,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以独资、合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投资的旅游民宿产业项目(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有关规定,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正常营业1年以上,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适用于正式营业的旅游民宿,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

本措施不含农家乐(根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家乐主要指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一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投资方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的贴息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从事民宿平台经营的文旅企业,从迁入当年起,凡在广元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广元本地经济贡献,由当地政府当年按50%进行奖励。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在广元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广元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成功创建的至次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

第五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改扩建或新建旅游民宿,改扩建旅游民宿应至少具备5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建旅游民宿,至少具备8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改扩建后的旅游民宿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新建旅游民宿必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改扩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2000元,新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新建满足“天府旅游名宿”及以上标准的高端旅游民宿每间最高可补助5000元。

第六条 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开展线上销售,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上市公司、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和重大民宿产业项目,以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需特别政策支持的,可由项目承接地依法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吸引市内外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促进作用的人才,纳入“蜀道英才培育计划”广元旅游领军人才评选推荐中。对外地来广投资或从事旅游民宿项目经营管理人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引进条件的,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客房管理、烹饪技艺、旅游服务、接待礼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文旅部门与各县(区)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等方式每年组织一次对民宿产业从业人员集中培训,邀请业内专家(从业人员)培训授课,指导旅游民宿规划设计、品牌创建、运营管理。

第九条 对新引入民宿项目,在招商及选址阶段,应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分割、转让条件等内容,并据此拟定项目管理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民宿用地,实行双合同管理,出让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管理合同,项目业主竞得土地后须先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盘活闲置资源方式发展民宿项目的,项目管理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纳入闲置资产使用协议。各县(区)根据民宿产业发展布局,及时解决旅游民宿建设地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要素保障问题,促进旅游民宿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均不含国省奖补的资金,市、县(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在市、县(区)惠企政策“一站式”窗口进行兑现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自行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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