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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时间:2014年09月24日 08:00   来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阅读:

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川安委〔2014〕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函〔2014〕106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和大力推进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4年9月11日

 

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函〔2014〕106号)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其中基本项目20项。

    (二)季度考评。省政府安办每季度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进行通报排名,考评结果抄送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市(州)政府安办。

    (三)考评方式。通过查阅各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栏、各地上报的考评资料和省政府安办明查暗访所掌握的情况等方式进行。

二、基本项目(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共25分)

    考核要点:以市(州)政府或其办公厅(室)名义所下发的文件,包括实施规划、总体方案、建设标准等。

    1.以市(州)政府或其办公厅(室)文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分别计3分;

    2.以市(州)政府文件制订《农村客运发展总体规划》的,计3分;

    3.以市(州)政府或其办公厅(室)文件制订《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的,计4分;

    4.以市(州)政府或其办公厅(室)文件制订《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制度》、《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执勤执法管理规定》、《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问责制度》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劝导员规定》的,分别计2分。

    以上各项文件可单独发文,也可综合发文。

    (二)贯彻实施(共33分)

    考核要点:各市(州)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贯彻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工作情况,包括政府领导调研、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教育、交管办建设、开展劝导工作等。

    5.市(州)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到1个以上县(市、区)和2个以上乡(镇)调研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计4分;

    6.县(市、区)主要领导每月到1个以上乡(镇)和2个以上村,分管领导每月到2个以上乡(镇)和3个以上村调研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计4分;

    7.市(州)政府安办每月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以上定点联系会议的,计3分;

    8.市(州)政府召开现场会,积极推进农村道路执法执勤机制建设的,计6分;

    9.积极开展乡(镇)交管办建设,县(市、区)政府验收后报市(州)政府,并通过市(州)政府组织验收,6月底前达到100%的,计5分;

    10.每月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计3分;

    11.各村设立劝导点,配备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由县(市、区)政府安办每季度通报1次以上的,计3分;

    12.每月对5个以上乡(镇)交管办组织开展日常执勤执法抽查,并由县(市、区)政府安办每季度通报1次以上的,计3分;

    13.市(州)公安交警部门信息网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栏,按项目设置类别,并适时发布本地工作情况的,计2分。

    其中:5至12项计分均需以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安办下发的简报或通报为依据。

(三)督导检查(共22分)

    考核要点:各地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履职情况,包括对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督导检查是否到位,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考评是否开展等。

    14.对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各种文件精神进行督导检查的,计5分;

    15.每月各监管职能部门到定点联系乡(镇)进行指导不少于1次的,计3分;

    16.每月召集各监管职能部门召开1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的,计4分;

    17.各县(市、区)政府安办每月25日前,按所在市(州)考评办法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评打分,并进行小结上报市(州)政府安办的,计6分;

    18.市(州)政府安办每季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州)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查)进行实地考核打分。同时按照省安委会考评办法,参照各县(市、区)政府考评打分和对市(州)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考评分值,计算出本市(州)平均分值,并对季度工作小结,填报《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考评统计表》(见附件1)和《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内容分值表》(见附件2),于次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办的,计4分。

    以上14至17项计分均需以市(州)政府安办下发简报或通报为依据。

(四)工作成效(共20分)

    考核要点:各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成效,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情况。

    19.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持平计2分,每下降5%计1分,最高计10分;

    20.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计1分,每下降10%计3分,最高计10分。

    以上两项由省政府安办依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各地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考评,上升的本项不得分。

三、加分项目

    考核要点: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各地工作情况被省政府安办工作简报采用的,刊发一次加1分;

    (二)各地工作经验被省政府安办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刊发一次加3分;

    (三)各地工作经验被国务院安办、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会采用刊发的,一次加5分(由被采用市(州)提供文稿)。

四、扣分项目

    考核要点:农村道路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未按要求进行考评或上报工作情况。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扣除“工作成效”20分;

    (四)县(市、区)未按本办法第17项要求进行实地考评的扣3分,上报市(州)政府安办月工作情况每少报1次扣1分;

    (五)市(州)未按本办法第18项要求进行实地考评的扣3分,工作情况及报表迟报的扣1分,未报的扣4分。

    以上1、2项均在“工作成效”中扣分,扣完为止;1、2、3、5项由省政府安办考评;4项由市(州)政府安办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上报每月工作情况。各市(州)政府安办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当月工作情况总结,日常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二)按时上报乡镇分类统计表。各市(州)政府安办要将经政府确定的乡(镇)分类填入《乡镇分类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9月15日前上报。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市(州)确定1名联系人,并将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固定、移动)等信息报省政府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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