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朝天区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康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四川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10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川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10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未按照规定对1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