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明确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意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需严格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审议、统一登记编号印发等环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规范、合法。
三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清理机制。明确制定机关应及时按照法定要求、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事务股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