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天区货运源头联合治超巡查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朝天区货运源头联合治超巡查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朝天区货运源头联合治超巡查监管制度
( 试 行 )
为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货运源头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省运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运函〔2013〕198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2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公安交警大队和区运管所负责组织实施货运源头联合巡查行动。货源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其工作。
第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大巴口(海螺水泥厂)和七盘关两个超限超载检查站。巡查人员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区运管所在交警、运政执法人员中选派,配备至少2名以上交警、运政人员,依法行使运管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巡查人员的管理和后勤保障,以及巡查车辆、计算机、摄影摄像等办公、取证设备的配备。货源单位应积极配合交警、运政人员检查。
第三条 区公安交警大队、区运管所应重点指导重点货源单位巡查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货运源头治超各项政策的落实。对货源单位的运输车辆装载行为实施巡查监管,对违规装载行为进行查处,制止货运源头单位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发现有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或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
第四条 区交警、运管及货源单位应当在重点货源单位相关场地显著位置公布巡查交警和运政人员(配备照片、执法证号、警号)、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监督举报。
第五条 区公安交警大队、区运管所根据实际实行巡查轮岗制,按照货源单位作息时间适时调整轮换巡查人员。执行联合巡查任务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必须严格联合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交警、运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巡查运政、交警人员应当对货源单位车辆登记、装载、开票、计重等工作及人员持证上岗随机抽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日志。在联合巡查过程中如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分别报告所属部门,由区交警、运管等部门视情况报告区政府治超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巡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联合检查装载现场、查验货源单位登记记录、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货运车辆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八条 巡查人员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货运车辆是否配备有效的行驶证件(责任单位:区公安交警大队);
(二)货源场地是否有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责任单位:区公安交警大队);
(三)货运车辆是否配备有效的道路营运证件(责任单位:区运管所);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责任单位:区运管所);
(五)货源单位是否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责任单位:货源单位);
(六)货源单位是否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责任单位:货源单位);
(七)货源单位及其车辆是否有其他违反源头治超法规的行为(共同负责)。
第九条 巡查运政、交警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业务学习,增强管理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条 区公安交警大队、区运管所应当加强巡查人员的管理,经常对货源单位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朝天区治理货物运输超载超限重点企业源头监管名单 |
序号 |
重点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现状 |
详细地址 |
法人代表 |
监管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1 |
广元市广能矿业有限公司西北乌木沱煤矿、天赐煤矿 |
煤业 |
生产矿井 |
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
刘宇 |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何雄 |
西北乡人民政府 |
王琴 |
2 |
广元市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生产 |
广元市朝天区大巴口工业园区 |
卜华松 |
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谢宗海 |
朝天镇人民政府 |
王成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