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与朝天区某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部签订的《化粪池清理清运合同》,存在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58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58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