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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公告

时间:2015年09月24日 15:22   来源:区食药工商局   阅读:

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省将从9月25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25日起,对全省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新设立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准刻纳入“一照一码”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适时纳入。

  二、对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三、设立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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